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从构建和谐校园需要出发,制定和完善学校公共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2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我校各类突发事件的危害,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确保我校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教育系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4.1 社会安全类事件。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1.4.2 事故灾难类事件。包括:校园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事故,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水、电、气、油等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大型群体活动事故及其他影响学校安全和稳定的突发灾难事故。
1.4.3 自然灾害类事件。包括:气象、洪水、地质、森林、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1.4.4 公共卫生事件类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5 突发事件的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的级别划定、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ii级)、较大事件(iii级)、一般事件(iv级)。具体划分请见本预案“3.3”预警级别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事件级别划分部分。
1.6 工作原则
1.6.1“统一领导,各方联动”原则。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学校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相关各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马上到现场了解实况,开展工作,齐抓共管,联动工作,采取积极措施,控制局面。
1.6.2“以人为本,安全优先”的原则。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迅速组织救治。切实履行职能,把保障师生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影响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6.3“预防为主,及时控制”的原则。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坚持把突发事件控制在基层,就地解决、不扩展,一旦发生,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尽可能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学校或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1.6.4“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原则。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院长、书记是维护安全稳定的第一人。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区分不同的事件类别,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精神,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相关事件处理的部门和负责人,深入一线,掌握事件,开展工作,控制局面。
1.6.5“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原则。处置突发事件,要坚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维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2. 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成立上海海事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校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工作校领导
组 员:各处(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后勤服务中心总经理组成。
秘 书:党委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处长
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在市委、市府和市教卫党委、市教委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指挥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收集、分析有关信息,研判事件的发展趋势并及时决策,贯彻上级的处置意见,并根据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上海教委或相关主管部门上报情况;当突发事件超出学校范围时,及时向市教委和相关单位通报情况,请求支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的审议工作;分析总结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2.2 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政治稳定类)、保卫处(安全办)(安全稳定类)共同承担。
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及时收集和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见和具体措施报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校内各部门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情况;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承担校领导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3 各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组。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相关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在应急领导小组和分管校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处理或牵头协调处理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处置工作组要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2.3.1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事件发生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学生处处长、研究生部主任、保卫处处长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办(信访办)、团委、教务处、后勤中心、校医院、宣传部、离休办、外事处、信息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事件发生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组成(具体组成可视情况调整)。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协同配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工处(或事件发生部门办)。工作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指挥学校涉及校园和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响应行动;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确定与其他类特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联系,下达应急处置任务;督促相关单位开展事件处置工作;决定信息报送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国家安全局的标准、内容以及请示上级部门指示、援助等事项;决定对外公布、公开与事件有关信息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总结经验和教训,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3.2 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事件发生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保卫处处长、资产处处长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信访办)、后勤服务中心、学生处、团委、教务处、校医院、人事处、财务处、实验室管理处、宣传部、信息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组织可视情况调整)。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协同配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日常工作由保卫处承担。工作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指挥涉及学校的自然灾害与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响应行动;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停课,是否进行人员疏散等应急处理办法;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上级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信息,提出相关对策和措施,请求指示和援助等;指导校内各单位建立健全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机制;对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防范处置工作进行督察、指导;决定对外公布、公开与事件有关信息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总结经验和教训,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3.3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校医院院长、后勤服务中心经理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资产处、保卫处、学生处、团委、研究生部、教务处、财务处、宣传部、外事处、信息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组成可视情况调整)。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协同配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校医院,日常工作由校医院承担。工作组主要职责为: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及时收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并适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提出相关对策和措施,请求指示和援助等;普及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及相关安全知识;指导和组织学校师生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促校内各单位落实突发公共事件防控机制;决定对外公布、公开与事件有关信息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总结经验和教训,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3.4 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学生处、研究生部、成教学院、宣传部、外事处、信息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组成可视情况调整)。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协同配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承担。工作组主要职责为:负责协调处理国家统一考试和学校统一考试命题、保密等考试考务工作中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确认或协助确认事件等级;启动相应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决定对外公布、公开与事件有关信息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总结经验和教训,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与报送
3.1.1信息报送原则
(1)及时:及时报送信息是各部门的重要职责。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部门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办、保卫处(安全办))及校办报告,不得延报;学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校办接到突发事件后,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报告;根据“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对已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在一小时内报市教委;如发生i、ii级事件,在向市教委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同时进一步核实现场情况,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并保持通讯联络通畅。
党办电话:38284028、38284026,校办电话:38284158、38254160,保卫处(安全办)38283110、38284519,
晚间:学校总值班室:38283888 ,保卫处值班室:38283110
紧急情况求助电话:火灾“119”;人员伤亡“120”:重大案件“110”
(2)准确:要全面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等基本情况,并及时以信息形式报告。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瞒报、漏报、谎报。
(3)保密:要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按照保密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整个事件的信息处理过程不出现失密、泄密情况。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等信息传送手段必须有严格的保密措施。
(4)续报:在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事件有关变化的情况。
3.1.2 信息报送机制
(1)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收到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后,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信息报告程序立即报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按校领导的指示向市教委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把校领导作出的处置意见及时传达给有关单部门,同时与事发部门保持联系,进一步核实现场情况,关注事态的变化和发展,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2)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突发公共事件执行电话报告后,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书面正式报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并按照预案和领导要求开展工作。重大事件信息,学校以信息专报形式报告市教委并视事件情况和性质,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3.1.3 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
(3)事发地点及有关部门已采取的措施;
(4)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5)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 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长效管理运行机制和日常性管理工作,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3.2.2在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部门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狠抓落实,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时部署,迅速通知有关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和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2.3做好应对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3.2.4具体的预警行动详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相关内容
3.3 预警级别
依据本预案1.5突发事件级别划定方式(见1.5章节),预警级别也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i级、红色)、重大(ii级,橙色)、较大(iii级,黄色)、一般(iv级,蓝色)。
3.3.1i级事件(红色预警):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对大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严重社会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学校内集体聚集失控,并未经过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示威、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火灾、爆炸等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地震、海啸、飓风风暴特别严重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3.3.2ii级事件(橙色预警):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对较大范围内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学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盅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的群体性事件;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发布台风黑色预警信息号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3.3.3iii级事件(黄色预警):较大突发事件是指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如少部分高校出现罢课、罢餐、聚众闹事、非法集会及游行示威等突发事件;涉及师生死亡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生产、火灾、爆炸等事故;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3.3.4iv级事件(蓝色预警):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对较小范围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轻度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如由校园及周边不安定因素引发的上访、聚集等事件;除上述i、ii、iii级以外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火灾、爆炸等一般事故;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等突发事件。
4. 分级响应标准和响应程序
4.1特别重大事件(i级)应急响应
4.1.1特别重大事件(i级)发生后,校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组相关专项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按要求立即开展处置工作。在一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教委,并在市教委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1.2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迅速收集信息,加强网络监控,及时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1.3学校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和各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事态发展等有关情况,向各学院和部门通报情况和布置工作;与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和相关的公安、安全、卫生等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4.1.4学校主要领导和校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主管领导直接深入现场指导工作,并处理善后工作。
4.2重大事件(ii级)应急响应
4.2.1重大事件(ii级)发生后,校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组相关专项预案,按要求立即开展处置工作。在一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并按市教委的要求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2.2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时收集、分析、整理有关信息,编发信息专报,加强网络监控,及时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2.3学校领导或校突发事件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协调指挥各部门开展工作,并及时了解掌握事态发展等有关情况;向相关学院和部门通报情况和布置工作;与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和相关的公安、安全、卫生等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4.2.4学校主要领导和突发事件分管领导直接深入现场指导工作。
4.3较大事件(iii级)应急响应
4.3.1较大事件(iii级)发生后,立即报党办、校办、保卫处或直接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并按照校领导意见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在一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市教委等上级部门。
4.3.2有关部门及时收集、分析、整理有关信息,编发信息专报,及时向党办、校办、保卫处汇报情况,加强网络监控。
4.3.3按照校领导意见,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投入处置突发事件。深入现场开展工作,了解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4.3.4校突发事件分管领导直接到现场指挥工作。
4.4一般事件(iv级)应急响应
4.4.1一般事件发生后,立即报校党办、校办、保卫处报告,并按照校领导意见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在一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市教委。
4.4.2有关部门和事发部门领导及时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工作,并与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保持联系。
4.4.3根据事态的变化预发展,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分管领导直接到现场指挥工作。
4.5基本相应程序
4.5.1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后,学校各部门要立即作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原则,成立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4.5.2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事态发展的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学院选派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共同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4.5.3现场指挥部应做好控制工作,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教委办报告。
4.5.4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与发展,及时向市教委报告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5.5若事件已超出学校范围,在事态扩大、依靠学校力量无法平息的情况下,按事件响应程序外,学校还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派遣警力进校,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害。 对涉及外教或留学生的事件,按照校领导的要求,还应向外事有关部门报告,并对外教和留学生采取保护措施。
5.应急保障
5.1信息保障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各环节的运行机制,保持通讯方式方法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凡达到划定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除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及时处理外,还要向分管校领导和校主管部门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送相关信息归口校党委办公室。
5.2人员保障
各学院、各直属单位应按照学校的要求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处置工作。学校机关各部门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含保安人员)、直属部门人员、医务人员、各学院党政领导和办公室人员、辅导员队伍是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接到通知后立即开展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可以调动各方面力量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5.3物质保障
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充足。学校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质要有储备,监控设施、消防设备(器材)要保持完好、有效,应急物资应由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装备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通道保持畅通,确保运送便利和安全。
5.4经费保障
学校将设立经费应急保障专项经费,并纳入学校预算。
5.5培训演练保障
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5.6技术保障
加强维护学校稳定快速反应体系的基础建设,建立和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于一体的校园防控体系,提高校园整体防范水平,防止因各类安全事件引发影响稳定的事端。
6.校园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
6.1组织机构: 见2.3.1
6.2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6.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甚至出现打、砸、抢等非法行为,引发地区、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其他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突发事件。
6.2.2重大事件(ⅱ级):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其他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6.2.3较大事件(ⅲ级):单个突发事件引发校内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以及校园网上出现热点问题的议论,引发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不足100人,但已形成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群体性事端;以及其他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6.2.4一般事件(ⅳ级):突发事件处于单个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端呈萌芽状态。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的广泛关注,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呈现可能会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信息;以及其他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要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以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和方案,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3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6.3.1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含涉及师生的各类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
(1)突发事件发生后,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情况立即报告党办、校办、保卫处(安全办)报告,或直接向校领导报告;按报告程序向市教委等部门报告。
党办(电话:38284028、38284026),校办(电话:38284158、38254160),保卫处(安全办)(38283110、38284519);
晚间:学校总值班室:38283888 ,保卫处值班室:38283110
(2)一旦学生走出校门上街集会、游行,学校要派人劝阻,如劝阻无效,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维持秩序的工作,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进入游行队伍寻衅滋事,还要及时请公安部门到现场协助做好工作,防止学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学校要进一步动员和发挥党政工团组织及院系党政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辅导员队伍和学生会以及学生党员骨干队伍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院不漏系、系不漏班、班不漏人,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促使事件尽快平息。加强校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3)如劝阻无效,发生群体性聚集、走出校门游行,要配合有社会关部门维持秩序,队伍前要有引导、队伍中要有巡视、队伍末要有断后,调集车辆接应,坚决阻断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混入队伍寻衅滋事,防止学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
(4)加强校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出入,防止内外串联和跨校性流动;对大小字报及传单要迅速清除,防止扩散;网管部门对校园网要实行24小时监控,一旦发现有害信息,要做好备份、及时删除,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对群体性事件中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极个别人要报请公安部门控制和监视。
6.3.2重大刑事治安事件处置方案(含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其他突发事件)
(1)一旦发现此类事件,安全保卫部门接到信息应立即向校分管领导和校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理,相关部门积极协助;晚间或节假日期间,校总值班人员、保卫处值班人员接到信息,立即报校领导和校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领导小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会同相关部门协同处理;按报告程序向市教委和当地政府或有关公安部门报告。
(2)保卫处(安全办)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的疏散、救援及安置等工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取证。
(3)如发生人员伤亡的,由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通知相关学院、部门,并及时通报当事人家属,成立事件处置工作组,做好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各学院、部门做好稳定师生情绪工作,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4)当发生的突发事件涉外时,以校外事办为主处理,相关部门配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外事管理部门汇报。
(5) 如发生涉及师生员工的恐怖袭击事件,应立即与公安部门联系,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7.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
7.1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人员组成 (见2.3.2)
7.2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7.2.1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
7.2.1.1 火灾事故的分级
(1)特大火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死亡3 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
不具有上述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7.2.1.2 火灾事故的处置办法
(1)火灾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向“119”报警,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人员封锁现场,开展灭火和救人工作,同时向市教委报告和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在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部门组织灭火和抢险救灾工作。
(2)采取紧急措施抢救伤员,配合有关医疗部门妥善安置伤员。
(3)妥善做好受灾师生的安置工作。
(4)如有人员伤亡,及时通知家属,并积极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
(5)适时向师生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的情绪稳定;有关火灾的后续情况应及时向校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续报。
7.2.2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
7.2.2.1交通事故的分级(详见本预案的3.3.1-3.3.4章节)
7.2.2.2交通事故的处置办法
(1)如发生本预案3.3.1-3.3.3所列的交通事故,有关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人员抢救,立即拨打“110”和“120”急救电话,同时市教委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2)保护事故现场,有效控制交通事故肇事者,寻找目击证人。
(3)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及时开展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4)如有人员伤亡,及时通知家属,并积极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
(5)如交通事故发生在校外,学校要及时与当地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2.3大型集体活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7.2.3.1大型集体活动安全事故的分级(详见本预案的3.3.1-3.3.4章节)
7.2.3.2大型集体活动安全事故的处置办法
(1)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专项安全保卫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2)大型集体活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将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关的职能部门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组织疏导、抢救伤员,同时按照校领导意见及时向市教委和当地公安部门、安监部门报告。
(3)活动组织者和安全工作负责人要稳定师生情绪,维护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室外的不同情况及时组织师生有序疏散,确保人员安全,尽力避免继发性事故的发生。
(4)如发生师生员工伤亡情况,立即求助医院进行伤病员抢救工作或向“120”急救中心求助。
7.2.4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7.2.4.1本事故是指违规操作、处置不当或故意破坏所引起的危险品泄露、自燃、污染、爆炸、毒害、腐蚀、放射性等事故。
7.2.4.2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的分级(详见本预案的3.3.1-3.3.4章节)
7.2.4.3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的处置办法
(1)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有关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抢救和疏散人员;同时向“110”应急联动中心求助和市教委、安监、公安部门报告。
(2)及时设置隔离带或设置污染区,封锁和保护现场,控制现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继发性危险,确保师生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3)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立即控制污染源的排放;情况严重的,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如果发现肇事者和直接责任人,要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公安部门报告。
7.2.5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
7.2.5.1安全生产事故是指教育教学、生产实习、后勤保障等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损失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7.2.5.2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级(详见本预案的3.3.1-3.3.4章节)
7.2.5.3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办法
(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有关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人员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2)如有人员伤亡,迅速组织现场救治,并及时向“120”急救中心求助,并做好家属安抚工作。
(3)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别,除应及时向市教委报告外,还应分别向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食品监督等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上述有关部门做好对事故的查处工作。
8.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
8.1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人员组成(见 2.3.3)
8.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学校内部或周边环境突然发生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紧急事件。
8.3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8.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学校内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校内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内发生的肺鼠疫、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疑似病例;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5)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6)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7)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内发生肺鼠疫、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2)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本区范围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4) 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5)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10—50人,或出现死亡5人以下;
(6)经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学校内发生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2)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3)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经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3.5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年学生的健康与安全,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对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8.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校党委办公室、保卫处、校长办公室领导报告;
(2)校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应马上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赶赴现场,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①迅速启动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及时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②按突发事件报送的规定,及时向市教委及相关卫生部门报告;③停止出售、封存和追回已售出(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和物品;④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病情严重者)的家长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工作,稳定情绪;⑤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⑥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⑦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⑧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⑨对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⑩配合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⑪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教委和当地政府,请求支持和帮助;⑫适当时候和一定范围内通报事件的基础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3)当传染病疫情达到ⅰ、ⅱ、ⅲ级程度时,学校应实施每日“零报告”制度,并严格校门出入管理,加强人员控制。
9.自然灾害类突发的事件
9.1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人员组成(见 2.3.2)
9.2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原生性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和空间,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引发、诱发的经济损失,以及对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产生的影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三级(ⅰ级-ⅲ级)
9.2.1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 是指对学校所在区域(地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对本地区工作、秩序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9.2.2重大自然灾害(ⅱ级): 是指对学校内或相邻区域的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并对本单位和相邻区域的教育教学等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9.2.3一般自然灾害(ⅲ级):是指对个人或局部造成的损害,对教育教学工作、科研、生产、生活等秩序构成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9.3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9.3.1灾情信息采集和分析
(1)上级政府防灾、减灾主管部门发布自然灾害信息或学校掌握灾害事故信息后,学校各部门应迅速启动工作网络,根据专业测报自然灾害的类型和等级,研究确定学校应急处置响应的程度,制定应对性处置和预见性处置操作方案。
(2)出现无预见的突发性灾情,学校各部门和个人有义务迅速通过电话、互联网或其他通讯手段向“110”报警和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反映灾害事故信息。
9.3.2自然灾害预报后的先期处置
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后,校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根据灾情和本校的实际,决定和宣布学校进入预备应急状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收集和分析灾情信息;根据自然灾害发展的趋势,结合学校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发布根据上级要求和本预案规程确定的工作通知;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9.3.3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
(1)学校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迅速制定以应急处置预案为基础的实施方案,做到各级责任人到位,相应工作队伍到位,后勤保障和抢险队伍到位;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情况,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等抢险救灾工作;一旦发生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救治;及时调请属地民防、公安、医疗、防疫部门的支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灾情、险情和伤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2)校突发事件领导处置小组接报后,根据受灾情况,必要时选派人员赶赴受灾现场,了解灾情,及时向市教委办公室及当地政府报告;协调解决抢险救灾中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根据灾情的变化和发展,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做好学校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稳定情绪,维护秩序。
(3)校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根据灾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及时选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反馈信息,并按分级响应的要求,及时向上海市、市教委办公室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救治;做好与民防、公安、医疗、防疫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当学校遭受ⅰ级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人员和财产重大危害时,可通过市教委和当地政府向市政府请求部队增援;根据事态的变化与发展,必要时,准备在适当范围实施学生停课、停学的措施;根据上级领导部门和学校领导的指令,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场所,以备抢险救灾的急需。
10. 应急结束
10.1 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基本结束,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不稳定事件得以平息,应急处置工作可以进入结束程序。
10.2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工作组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上报市教委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10.3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学校应急工作组宣布应急结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宣布应急结束。
10.4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11.善后与恢复
11.1妥善做好各类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的安抚工作。
11.1.1对死亡人员的家属进行人道主义的抚恤和补偿或赔偿。
11.1.2对受伤和患病人员继续进行治疗和救助。
11.1.3摸清参加保险的人数和种类,并帮助联系理赔,及时由保险公司作出赔付。
11.2认真及时查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1.3严格信息发布制度,慎重、适时发布有关消息,稳定师生情绪,做好舆论导向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恐慌。
11.4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特点和师生员工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11.4.1属于国际、国内重大热点问题或有关国家、民族感情等敏感问题引发的政治性群体事件,要通过形势报告会、座谈会、讲座以及校园网等形式和渠道,加强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保护师生的爱国热情和民族情感,抵制错误倾向,引导师生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上来。
11.4.2属于自然灾害类、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要全面、准确、客观的通报情况,适时开展科学技术、防范救灾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11.4.3属于改革发展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开展有关政策的宣传,加强法制教育,对于群众提出合理要求而一时难以解决的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
11.5在做好善后工作的同时,立即着手恢复工作。在科学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的基础上,认真制定重建和恢复计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为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因发生突发事件而受影响的教学、科研、生产等,要摸清情况,调整相关计划,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1.6认真做好突发事件的总结工作。对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积累的有效做法和措施,要认真加以总结,修订和完善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对于存在问题的要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鉴。
11.7在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中,对由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和表彰;对因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而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因处置不力,造成事态扩大和严重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8 上述各项善后与恢复工作由校办等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实施。
12.学校突发事故处理中的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12.1 发生灾难事故,学校要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引导师生员工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12.2本着“外事无小事”的原则,凡是在事故灾难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外事部门报告;
12.3 凡是发生人员伤亡的,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积极抢救伤病员,减少人员伤亡;
12.4 所有灾难事故发生后,应要考虑可能引发继发性伤害问题,进行要妥善处置,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12.5 凡是需要对建筑物等采取断水、断电等应急处理措施的,要认真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受灾受困人员照明、饮水需要和因为跑水漏电可能引发继发性灾害的矛盾。
12.6 事故发生部门或当事人要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必要时通知保卫处(安全办)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3.附则
13.1学校会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与发展,及时调整本预案应急处置措施,以提高突发事件处置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应急处理工作迅速、高效、有序的进行。
13.2 本预案内涉及的专项突发事件为社会安全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自然灾害等类。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13.3各部门应重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纪法规、形势政策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
13.4 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各类事故预防工作, 组织检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要密切注意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了解和解决师生员工反映的实际问题。
13.5 根据本预案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常态管理和日常检查等工作,在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方面有一定储备。
13.6本预案由党委办公室、保卫处(安全办)牵头制定并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
13.7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海事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沪海大安字[2005]48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