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管理办法-尊龙凯时入口

索取号:g010-0503000-2022-0032发布时间:2022-05-20发布部门:教务处

沪海大教〔2022〕123号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保障新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学位〔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内的新增学位授权专业和已有授权专业调整学位授权门类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专业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上海市普通高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完成学校审核程序,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核查批准。

第六条  自主审核程序

(一)学院提出申请。新增或调整授权专业所在学院应在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向教务处提出审核申请,同时,应结合学士学位专业授权自主审核条件,根据本学院办学基础条件,组织填写《上海市普通高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确定评审专家成员名单及拟定审核工作计划。

(二)专家组评议。学院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且校外专家不少于1/2,其中,来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2,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背景的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教育管理专家不少于1人。

专家评审组成员据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结合询问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给出是否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结论。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可采用线上评审或函审方式。获得专家组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的视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