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学校发展的人员聘用制度,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文)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学校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三)聘用合同定义(含订立形式、原则)
1.聘用合同是指学校与受聘人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人员聘用
(一)聘用方式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聘用各类人员,可以优先在学校现有教职工中聘用,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聘用程序
聘用程序按照学校制定的招聘教师和其他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