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发展,规范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5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77号《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高校接受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上海海事大学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留办)、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等部门和相关学院为成员单位。
第四条 留办牵头负责留学生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学院参与配合。
第三章 奖学金用途
第五条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资助来校接受本科、硕士、博士等高等学历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二)根据市政府与有关国家友好城市、学校及国际组织等机构签订的教育协议或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而对外提供留学资助。
(三)奖励上海海事大学优秀留学毕业生。对学业及综合表现特别优秀的留学毕业生予以奖励,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学金资助对象、资助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对象如下:
(一)攻读本科的优秀留学生,期限为4年。
(二)攻读硕士的优秀留学生,期限为2-3年(按所攻读项目的学制)。
(三)攻读博士的优秀留学生,期限为3年。
第七条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包括a、b两类:其中a类全额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综合医疗保险费。b类半额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学费、综合医疗保险费。
第五章奖学金申请要求
第八条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要求如下:
(一) 申请者须为非中国籍公民;
(二)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若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将不予录取;
(三)中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国外后,作为外国留学生申请来校读书,须持有有效外国护照和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内有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
(四)学历和年龄要求:
博士项目申请者须具硕士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硕士学位项目申请者须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学士学位项目申请者,须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18周岁至25岁之间。
第六章奖学金申请材料
第九条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一) 奖学金申请表;
(二) 护照复印件;
(三) 学历证书:
研究生项目申请者须提供本科至最高学历全部学历证书。如证书非中、英文版,还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翻译件。若申请者为在校生,须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预期毕业证明;
(四) 成绩单:
学历证书中所涉及学历项目的全部成绩单。如成绩单非中、英文版还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翻译件;
(五) 语言能力证明:
中文项目申请者:有效期内的hsk四级及以上水平证书(申请者官方语言为汉语、上一学历为中文授课或在学历项目学习期间录取为学校汉语授课项目的交换生,可免提交汉语证书,但须提供汉语授课项目语言证明);
英文项目申请者:有效期内的雅思6.0或以上水平、托福80或以上水平的英语证明(申请者官方语言为英文、上一学历毕为英文授课或在学历项目学习期间被录取为学校英文授课项目的交换生,可免提交英语证书,但须提供英文学习项目语言证明);
(六)推荐信;
(七)体检报告;
(八)来华学习或研究计划:
博士不少于1500字,硕士不少于1000字,本科不少于200字。计划须用中文或英文书写,内容应包括个人学习、工作经历、学术研究成果、硕士或博士阶段的研究计划、毕业后的个人发展目标等。
第七章 奖学金申请及确认程序
第十条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者须先完成网上申请。网址:;
(二)申请完毕后,学校网上初审申请材料。通过者须打印申请表、签名,然后递交或邮寄奖学金纸质申请材料;
(三)参加视频面试,面试通过后被录取的留学生具备参加奖学金评审资格;
(四)召开奖学金评审会议,确认奖学金资助者名单。
第八章 奖学金评审
第十一条 分数计算细则
(一)本科生
本科生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满分为100分,由面试和材料评审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分别各占总比重的70%和30%。总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成绩相同者,参考其hsk成绩确定排名。
各部分满分及评分标准如下:
①面试评分中,仪表分占5%,礼貌分占10%,综合表达分占85%。
②申请材料评分中,gpa或平均成绩占80%、推荐信和学习计划占15%、相关奖励占5%。
(二)研究生
研究生评分标准亦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满分为100分,亦由由面试和材料评审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分别各占总比重的70%和30%。按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如果排名成绩相同,则参考其汉语等级考试(hsk)成绩确定排名。
各部分满分及评分标准如下:
①面试评分中,仪表分占5%,礼貌分占10%,综合表达分占85%。
②申请材料评分中,gpa或平均成绩分占60%、毕业院校分占20%、推荐信和研究等占20%。
第九章 奖学金年审
第十二条 年审内容和流程
(一)留学生自评:留学生就本人在上一学期或学年的专业学习、日常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作出自评;
(二)学院初审:相关学院根据留学生自评,并结合留学生学习态度、考勤情况及奖惩情况进行初审;
(三)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留学生自评和学院初审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年审标准和依据
(一)学习情况。对于第一年入学的新生,审核其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已学习一年及以上的留学生,审核上一学年的考试、考核成绩;
(二)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三)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十四条 年审结果评定:
年度评审决定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评审通过者,方可继续享受下一学年的奖学金。凡年度评审未通过者,其享受奖学金自下一学年度起中止或取消。
第十五条 中止奖学金的情形
(一)新生或未满一学期学习的留学生,第一学期所选课程通过率低于60%的;已学习一年以上的留学生所选课程通过率低于70%的;
(二)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中止期为一学年,即当年九月初至次年八月底。被中止享受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起停发其奖学金,但允许自费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后申请者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其奖学金资格。
因病休学的奖学金生,自休学之日起,其奖学金资格自动中止。留学生休学期满获准复学后留学生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奖学金期限将自动延续,延续期限不得超过其休学期限。
第十六条 取消奖学金的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二)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实施。
第十八条 中国政府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自主招生项目参考本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文件由留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