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际学生签证和居留许可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国际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教育部、外交部及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此规定。
第一条 此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各类国际学生。
第二条 国际学生根据在华学习时间分别在境外向中国使(领)馆申请x1或x2签证。x1签证申请者在华学习时间应超过180日,x2签证申请者在华学习时间应少于180日(含180日)。国际学生持其他签证入境不得延期或变更为其他类型,并须限期回国。
第三条 国际学生须在入境后24小时内通过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自助申报系统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登记后,在校内住宿的国际学生须持临时住宿登记单至前台备案。在校外住宿的国际学生须至留办备案。留学生变更住宿地址后,须在24小时内重新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备案手续同上。
第四条 持x1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应在入境后30天内参加体检,并办理居留许可(多次入境)。
第五条 留办协助办理签证、居留许可、临时住宿登记手续。留学生公寓协助校内住宿的国际学生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手续时,留学生须按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 留办严格执行先注册后办理签证延期、居留许可手续制度。留办为按期缴清费用的国际学生办理注册、延签、居留许可手续。对未缴清费用的国际学生,留办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自费和延期毕业的国际学生办理居留许可时,还须出具保险材料。
第七条 首次申请居留许可时,国际学生需提供以下六项文件。延期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时,需提供以下1、4、5三项文件。
1. 本人有效护照(须持普通护照)及签证的原件;
2.《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原件;
4.《在沪国际学生办证申请函》;
5.《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6.《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第八条 国际学生学习期限超过一学年者(含一学年),将按照学年办理居留许可。学习期限不到一学年者,将按照学习结束期限办理居留许可。
第九条 学习期限超过一学年(含一学年)的国际学生缺席课时数超过50学时者,学习期限不到一学年的国际学生(含语言生)缺席课时数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将不予办理签证、居留许可延期手续。
第十条 居留许可事由为“学习”的国际学生不得在华就业。如要参加实习,须向所在学院、留办申请办理实习加注。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家属可以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来华陪读。国际学生持学校公函、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办理居留许可。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国际学生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应妥善保管护照、签证、居留许可,不得涂改、损坏。如有遗失护照,应及时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报失,并持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向本国驻华使(领)馆申请补发。补发新护照后,要及时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重新办理护照及个人护照信息发生变化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转学至他校,须到留办办理转学手续,由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在到达迁入地后10天内(且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到迁入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当密切关注护照、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国际学生需在签证、居留许可到期前两周向留办申请办理延期。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签证和居留许可到期前必须离境。对于在签证、居留许可到期后非法停留、居留的国际学生,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根据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留办解释。